直接使用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品牌是违法行为。经商标注册人授权的除外。
东莞市XX电子有限公司自2006年5月起,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,擅自加工假冒“PANDA”注册商标的无线市话手机(型号为K386)。至2006年8月案发时止,当事人共加工假冒“PANDA”注册商标的无线市话手机742部,非法经营额共计192920元。
经查,使用在手提电话等商品上的“PANDA”商标,是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,商标注册号为第3128802号,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。
广东省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,当事人生产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,其行为属于《商标法》第五十二条第(一)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。根据《商标法》第五十三条和《商标法实施条例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,广东省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安分局于2008年8月8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:1、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;2、没收、销毁假冒“PANDA”无线市话手机408部、“PANDA”彩色包装盒5000个、“PANDA”彩盒2020个;3、罚款人民币15万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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