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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告服务类行业商标设计与起名

我们在为广告服务类行业设计商标时,可以围绕行业特点、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设计,这是商标设计的一般思路,如果结合商标命名的文化内含,那么这个商标设计就具有非常高的价值。如上海球星充气广告服务部申请在第35类充气球广告业务服务上注册的图形商标由“球星”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“Q”、“X”变形图形组成,图形又有两种特定的指定颜色。属于企业字号与商标一致的一类。从商标图案的形状看,好像是一只悬浮在空中的一个彩球一样,容易让人与服务内容联系在一起。

  我们在不同类的商品和服务上注册类似的商标,这是商标法所允许的,只要不对消费者产生误导。深圳嘉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项目上注册商标,该商标的主体由中文文字“嘉年”和英文“GOODYEAR”组合而成。“嘉年”中文含义为“好年华”,意译为“GOOD YEAR”,在形式上与“GOODYEAR”相似。可以说公司名称与商标命名是一致的。
  这一商标的设计不对美国某公司的“DOODYEAR”构成侵权,因为美国某公司在第1、2、7、12、17类及相关的第37类服务项目上注册或申请注册“GOODYEAR”商标,而深圳嘉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5类广告、商业调查等服务上申请注册“嘉年GOODYEAR”商标,二者从生产经验、销售渠道、消费对象等方面看,都不属类似商标,况且“GOODYEAR”属常见英美姓氏,不属独创性词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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